湘潭市新生兒參保繳費期從出生28天延長至90天
據了解,以往政策規定,新生兒需在出生后28天之內參保繳費,否則無法享受醫保待遇。
根據部分新生兒家屬反映的新生兒參保繳費期限較短的實際情況,近期省廳對新生兒參保繳費工作作出新部署。湘潭市醫保部門迅速響應,將新生兒參保繳費期延長至90天,即湘潭市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憑戶口簿或居住證,使用戶口簿或醫學出生證明登記的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按統籌區規定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后,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
湘潭市醫保局相關負責人提醒,新生兒家屬應在90天內及時為新生兒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如未能在統籌地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需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含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助部分)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的下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報銷比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
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
市級不低于60%
《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200元;
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500元;
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1000元。
逐步完善起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當年度起付標準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費用的10%至20%。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累計起付標準以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最高起付標準為限額。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
同時,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因突發疾病急診搶救轉為住院治療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急診搶救死亡的,對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視同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另外,根據《辦法》 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